讀新聞 2022-09-27 11:00 來源:昭通新聞網
近日,筆者到基層調研發現,不少鄉村結合村容村貌、鄰里關系、移風易俗等內容制定了相應的村規民約,這些村規民約實用管用,對促進鄉風文明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。但也有一些村(社區)沒有結合本地實際,而是“照搬照抄”上級的文件,甚至將教育、征兵、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條款也寫進了村規民約。村民執行起來不但沒有可操作性,也給基層社會治理帶來一定難度。
村規民約是約束規范村民行為的一種規章制度,是村民自治的集中體現。這一規章制度是否科學合理,有沒有可操作性,只有廣大村民說了才算。因此,在制定這些規章制度的時候就必須因地制宜,要充分發揚民主,讓村民全方位參與,多方面征求他們的意見和建議。其實在這個方面,我市很多村(社區)的做法都可圈可點。比如,在巧家縣,有的村(社區)規定了紅白喜事的就餐人數和贈送禮金額度,超過標準的就劃歸為集體經濟收入。在鹽津縣,有的村(社區)開展“紅黑榜”評議制度,明確規定正、負面清單,好的鼓勵,差的曝光,獎優罰劣;在昭陽區,有的村(社區)通過開展“好婆婆”“好媳婦”“鄉賢榜”“好人榜”等評比活動,傳遞正能量,引領新風尚。更讓人高興的是,有的村(社區)為了方便村民記憶,還把村規民約總結歸納成“三字經”, 讓抽象的條款變成了可落實的行動,非常接地氣。這樣的村規民約,不但激發了村民內生動力,形成比學趕超、遵規守約的濃厚氛圍,也提高了村民遵守公約的積極性和自覺性。
不能否認,村規民約作為推動鄉村振興的有力抓手,對引導村民實現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務、自我約束發揮了“酵母”作用,一些不良風氣和不文明習慣在潛移默化中得到了扭轉和改變。但是,我們必須看到,要常態化推進村規民約落到實處,除了作為執行主體的村民要唱好主角外,還需要各級各部門在強化制度上帶好頭,在落實責任和文明引領上出實招。只有這樣,才能更好地破解村規民約“掛在墻上、寫在紙上”的現象,讓村規民約真正“硬”起來、“實”起來。
昭通日報記者:劉建忠